廣州市戰略性產業集群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培育支持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5-11-05 點擊:次
廣州市戰略性產業集群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培育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高質量發展行動、省“突圍工程”任務,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構建廣州“12218”現代化產業體系的工作部署,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高質量建設制造強省的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在穩定產業鏈、優化供應鏈、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產業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領帶動作用,切實提升重點產業鏈供應鏈韌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集群和世界一流企業為目標,遵循“戰略引領、市場主導、創新驅動、精準施策”原則,建立“15個戰略性產業集群+N個重點領域+多鏈主企業/促進機構”協同發展機制,構建“產業集群建設+鏈主企業培育+促進機構支撐”多位一體的產業生態體系,提升產業集群競爭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各集群牽頭部門組織開展的廣州市戰略性產業集群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的培育、支持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戰略性產業集群鏈主企業(下稱“鏈主企業”)是指處于產業鏈供應鏈核心優勢地位,對產業鏈具有引領帶動作用,對于優化資源配置、技術產品創新和產業生態構建有重大影響力,有能力且有意愿對增強我市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健全和壯大產業體系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戰略性產業集群促進機構(下稱“促進機構”)是指圍繞廣州市15個戰略性產業集群開展交流合作、協同創新、產業化導入、產業鏈升級、投融資、區域品牌、人才培養、標準制定等公共性活動并提供相應服務的各類組織。
第五條 圍繞廣州市15個戰略性產業集群,每個集群根據產業發展實際確定若干細分領域,原則上每個細分領域遴選1-3家鏈主企業;每個集群可遴選若干家促進機構。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六條 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遴選條件如下:
(一)申報鏈主企業的參考條件和標準:
1.屬地原則。依法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央企在廣州設立的分支機構。
2.規模與影響力。主營業務收入或產值規模在所屬產業領域企業中位于前列,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較高,在國內市場排名前列,在所屬產業領域中具備影響力和重要性;國際化水平領先,深化產業鏈國際合作能力突出;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企業500強、中國制造業500強、中國軟件百強企業、中國建筑裝飾百強企業、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廣東省級及以上的鏈主企業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3.自主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原則上不低于3%或每年研發費用支出不低于5000萬元(特色優勢產業集群等視情可適當放寬);牽頭或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產業示范基地、質量檢驗中心等省級以上創新研發平臺建設及獲得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國家科改示范企業、國家雙百示范企業等稱號的優先推薦;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主導或參與相關領域國際、國家、地方或行業標準,牽頭承擔國家級、省級科研項目或參與專項課題的編撰,具備國家級、省級、市級行業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團隊的優先推薦。
4.持續發展能力。企業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好的成長性,產品質量精良、管理模式創新、具有品牌核心競爭力;能耗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獲評國家級、省級、市級綠色制造標桿或被認定清潔生產企業的優先推薦。
5.產業帶動能力。資源整合能力突出,產業鏈上下游合作企業原則上不少于20家,或在企業內部已形成完整產業鏈條;開展產業招商能力突出,具備舉辦相關供需對接、跨鏈合作活動的經驗;牽頭或參與產業核心與共性技術攻關,促進產業鏈協同創新成效顯著;對積極參與產業鏈協同發展,組建或參與行業協會聯盟的企業優先推薦。
6.其他要求。企業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具有健全的財務、知識產權、技術標準、質量保證和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近3年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包括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安全保密)、質量、環境污染等事件以及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申報促進機構的參考條件和標準:
1.屬地原則。依法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常態化服務企業并具備實際運作能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主體,如行業協會、商會學會、事業單位、聯盟組織、科研院所、企業法人等營利或非營利機構,以及依托社會組織、骨干企業或其它機構成立新型的、非營利的集群發展促進組織。
2.產業帶動能力。產業帶動能力強,產業鏈上的會員企業、聯盟企業或服務企業原則上不少于30家;具有較強的牽頭推動全產業鏈交流合作的能力,定期開展各類產業峰會、論壇、講座等交流活動;資源整合能力突出,具有豐富的組織招商引資經驗,協助引進國內外優質產業項目,組織舉辦各類供需對接、產創融合、產教融合等活動;促進產業鏈協同創新能力突出,積極開展產業核心與共性技術攻關;在所屬產業領域中具備影響力和重要性,獲得國家及省市級資質榮譽的單位優先考慮。
3.產業服務能力。產業服務能力突出,能夠依托行業和專家資源,長期為產業鏈企業提供高水平技術咨詢與診斷、職業技能培訓和等級認定、行業技術培訓、人才引進、產業金融等服務;表彰產業先進典型、凝聚行業力量能力強,定期組織開展國家、省市各類獎項和資格認定的推薦與評選工作;推進行業標準化規范化建設能力突出,定期組織或協助制定產業有關技術、質量或管理標準規范,并大力推進標準規范的貫徹實施;維護產業利益群體能力突出,作為集群代表維護產業的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4.政企紐帶能力。充分發揮政府、企業之間的重要紐帶作用,協助或組織開展產業統計調查、課題研究,為相關政府部門提供產業基礎數據和資料,參與產業政策制定及落地,開展政策宣貫工作。
5.其他要求。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具有健全的財務、知識產權、技術標準、質量保證和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近3年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包括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安全保密)、質量等事件以及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七條 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遴選程序如下:
(一)劃分產業集群細分領域。集群牽頭部門根據戰略性產業集群發展重點方向規劃,確定當年度擬遴選鏈主企業的細分領域,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匯總。
(二)組織申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集群牽頭部門制定當年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申報不超過3家鏈主企業或不超過2家促進機構,且不得同時申報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申報單位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初審推薦。申報單位按所屬戰略性產業集群類別,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對應的集群牽頭部門。由集群牽頭部門廣泛征求意見,并對申報材料的齊備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單位方可推薦進入專家評審環節。
(四)專家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組成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評審小組(下稱“評審小組”),由評審小組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并出具評審意見,提出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建議名單,其中申報單位如已入選廣東省級及以上的鏈主企業,可免于專家評審環節,直接納入建議名單。
(五)公示。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集群牽頭部門將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發布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名單。
第八條 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稱號有效期均為三年。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有關單位,對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予以重點扶持發展,并將鏈主企業納入市領導同志對口聯系服務重點企業范圍,定期梳理匯總鏈主企業訴求,及時完善企業服務長效工作機制。
第十條 鏈主企業參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的省級及以上鏈主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評選,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第十一條 鼓勵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參與申報重點研發計劃、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項目,以及參評各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中試平臺項目。
第十二條 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優先向鏈主企業開放公共數據資源,培育提升鏈主企業對數據要素的應用能力,強化數據資源的創新應用。
第十三條 支持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開展本產業領域創新聯合體協同技術攻關,牽頭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或醫療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組織實施一批攻關項目。
第十四條 鼓勵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加強產業鏈上下游協作,搭建公共服務平臺,舉辦產業供需對接、產品推介、合作交流等活動,在活動組織、發動企業、資源對接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參與園區規劃、招商與運營,以長協訂單、資源共享等以商招商舉措吸引上下游關鍵配套企業入駐園區。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不定期將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名單推送給市有關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在產業促進、產業空間、工業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金融服務、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擔國家重大專項等領域予以重點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評審小組在遴選管理過程中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專家資格,追究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單位上年度發展報告按所屬戰略性產業集群類別提交至對應的集群牽頭部門。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或機構自身持續發展、自主創新、市場影響力、帶動產業鏈發展等有關情況。集群牽頭部門審核年度發展報告后,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匯總。
第十九條 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稱號有效期內的企業或機構,若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等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將相關情況經集群牽頭部門審核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集群牽頭部門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遴選工作,并實行動態優化調整。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稱號三年期滿后應在下一批次遴選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或機構,取消鏈主企業或促進機構稱號,從鏈主企業或促進機構名單中移除,不再享受有關支持措施:
(一)連續兩年未提交年度發展報告(一年未提交年度發展報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出內部提醒,并納入觀察名單)。
(二)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不再符合標準或經提示仍未按期報告有關情況。
(三)企業生產經營所在地變更并遷出廣州市。
(四)有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造成嚴重后果;
2.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違法行為;
3.被生態環境部門處以《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六、七條中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處罰類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4.發生重(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各集群牽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鏈主企業和促進機構同等適用本市其他規范性文件中關于鏈主企業或促進機構的各項支持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4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